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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物流暨市场分会工作规则
类别:会员平台|协会章程   日期:2009-12-1 0:00:00     来源:   点击率:2196    打印  关闭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:本分会全称为“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物流暨市场分会”。

第二条:本分会是由全国建材流通、建材市场、建材物流、建材电子商务、建材生产经营和有关科研、设计、教育等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、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,是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。本分会是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法人资格,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领导下开展活动。

第三条:本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法律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行业服务,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,代表上级协会进行行业管理,为促进建材流通行业发展,实现建材流通现代化做贡献。

第四条:本分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: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政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令、法规;开展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定建材流通政策、法规、标准等提供依据;积极开展活动,协助政府规范市场,服务行业;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;

(二)研究和推动建材流通业的发展,促进流通积极发挥引导生产、扩大消费的作用;

(三)研究和推动建材流通方式的改革,大力发展连锁经营、现代物流、电子商务、现代主题购物中心,加速实现建材流通现代化;

(四)研究和推动全国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的改造、提升和创新,使之健康发展;

(五)研究和推动建材生产企业的流通、物流、市场的发展,服务生产、引导生产;

(六)研究建材宏观市场行情和走势,开展宏观市场信息咨询服务;

(七)研究和推动生产与市场的衔接,组织产品展销、展示,推广活动,开展牵线搭桥、中介服务;

(八)研究国外先进流通经验,请进来,走出去,开展国际交流活动;

(九)组织力量,对市场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开展咨询服务,寻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途径;

(十)举办讲座、研讨、论坛、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,提高经营管理水平,培训经营管理人才;

(十一)办好《中国建材市场》刊和“中国建材大市场”网,为行业提供经常性的信息服务;

(十二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六条:凡从事建材流通、建材市场、建材物流、建材电子商务、建材生产经营和有关科研、设计、教育等单位,承认本分会工作规则,交纳会费,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,履行手续,即可成为本分会团体会员。从事建材流通的专家、学者和企业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,履行手续,即可成为本分会个人会员。

第七条: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 享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(三) 享有参加本分会活动和取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享有退出本分会的自由权。

第八条: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 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和规定,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,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支持本分会工作;

(三)积极完成本分会委托的任务,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九条: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本分会的方针、任务和重大决策;

(二)审查和修订本分会工作规则;

(三)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审查分会财务报告。

第十条:分会设理事会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的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一条:理事会由秘书处与会员单位协商推举,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产生,任期为四年。本分会设理事长一名,秘书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理事会每年召开(或采取通信方式)一次。

第十二条: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贯彻执行全体会员代表会议决议,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

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三)制订分会工作计划,总结年度工作;

(四)审批新会员。

第十三条:分会设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二条(一)、(三)、(四)条职权。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,每年至少召开(或采取通信方式)一次。

第十四条:分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。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议审定。

第十五条:分会设立秘书处,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十六条:分会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条件:

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熟悉行业情况,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,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;

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

分会理事长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,秘书长为在职人员。

第十七条:分会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,聘用和解聘工作人员。聘用工作人员需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人事部备案。

第十八条: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组织领导理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工作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、批准秘书长对秘书处各部负责人的安排,交理事会决定。

第十九条: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在理事长领导下,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部开展工作;

(三)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经费

第二十条:本分会经费主要来源

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;

有关单位的资助;

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;

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一条:经费使用由理事长负责审批,按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
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二条: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,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二十三条: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,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:本规则20081025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

第二十五条: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二十六条:本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,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内。

第二十七条:本规则自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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